全铝家居“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正在快速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
来源:全铝家居行业协会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0-04-26
|
57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好《目录》,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国采中心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央集采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对集采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30种品目的具体采购限额、执行方式等,做了详尽、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采购人组织集中采购,提供明确指引,助力集中采购政策制度落地执行。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执行好《目录》,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国采中心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和中央集采实际,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对集采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30种品目的具体采购限额、执行方式等,做了详尽、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为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采购人组织集中采购,提供明确指引,助力集中采购政策制度落地执行。
二、《目录》三大变化
《实施方案》对《目录》三大变化进行了说明:一是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二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增品目解读
《目录》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品目,将京内中央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以上的此类服务,纳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国采中心经过广泛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到,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均有政务网站运维、业务办公系统建设、宽带上网等互联网接入服务需求。该类服务具有行业垄断性、产品标准不统一、产品报价差异性大、服务延续性强、接入方式多样等特点。将“互联网接入服务”列入集采,一方面是为切实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和价格谈判优势,为采购人提供便捷高效的采购途径,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是为引导供应商有序竞争,规范相关服务标准,保证中小企业参与竞争,不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了做好此类采购,国采中心已研究起草了该品目的具体采购执行方案,待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后,将发布执行。
四、明晰三类采购执行方式及标准
《实施方案》分别明确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的执行方式。其中,货物类分成六方面:一是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二是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三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空调机(指精密空调、机房空调等商用空调);四是乘用车、客车;五是电梯;六是办公家具。工程类分为两方面:一是限额内工程;二是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服务类分为七方面:一是印刷服务;二是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三是物业管理服务;四是云计算服务;五是互联网接入服务;六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七是工程监理服务。
五、《目录》实施中采购人如何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情况编写采购需求。国采中心将继续加强各品目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建设,为各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考。
二是实事求是确定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优先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提高采购效率,实施方案里针对目录内不同的品目确定了执行方式,采购人应该熟悉目录内各个品目的限额标准及对应的采购方式、平台等。
三是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国采中心也将不断完善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管理机制,加强单独委托项目履约服务,协助各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四是完善内控管理。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各采购单位应当持续完善对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内控执行。国采中心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网上公示相关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系统发现的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价格畸高等异常情况及时推送至主管预算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各单位加强内控管理。
六、《目录》实施要把握的关键点
当前,《目录》执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落实好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发挥中央单位示范作用。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渐次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在实现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目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如何在集中采购目录相关品目的采购中,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对各单位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需要中央国家机关各级采购人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建立健全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加强协同配合,落实政策要求。国采中心也将不断完善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并要素化为各采购品目具体的技术、服务指标,优化评价权重设计,协助采购人落实好相关政策要求。
以下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全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
(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
(一)货物类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各单位应按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要求编报采购计划,报送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每月10日前汇总本系统批量集中采购计划,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平台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国采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或因时间紧急、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各部门电子卖场(含电子竞价)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2.服务器、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复印纸、打印用通用耗材。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通知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通过电子卖场直购、比价、反拍等方式执行;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比价或反拍;电子卖场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3.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空调机(指精密空调、机房空调等商用空调)。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协议供货通知执行,协议供货无所需产品的,可选择电子竞价采购方式。
4.乘用车、客车。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协议供货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新车购置以及原有车辆的报废更新,应按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电梯。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办公家具。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二)工程类
1.限额内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投资预算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标准范围内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服务类
1.印刷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2.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机动车保险。按照对应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3.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通知执行。
4.云计算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5.互联网接入服务。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6.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7.工程监理服务。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执行,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该品目定点采购通知执行。
三、执行要求
(一)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采购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应当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部门预算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情况编写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时,应当根据需求特点合理选择,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公开招标方式,避免因过度公开招标影响采购执行效率;项目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国采中心将继续加强各品目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建设,为各单位编制采购需求提供参考;不断完善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小额分散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管理机制,加强单独委托项目履约服务,协助各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工作。
(二)落实政策功能。各采购单位应当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国采中心将不断完善采购文件范本,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需求,并要素化为各采购品目具体的技术、服务指标,优化评价权重设计,为各单位落实政策功能提供参考;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电子化工具运用,在电子卖场中积极探索特色场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等技术手段,保障采购政策实施效果。
(三)完善内控管理。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发挥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国采中心将进一步优化升级电子交易系统,交易信息按照统一格式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系统发现的采购人规避公开招标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价格畸高等异常情况及时推送至各部门主管预算单位,通过技术手段,帮助各单位加强内控管理。
(四)其他有关事项。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将根据政策制度变化及时调整,具体执行通知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通知公告”专栏。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采购服务事宜,将另行通知。
----本部分来自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