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全铝家居行业协会《信用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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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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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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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就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推动企业规范、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现就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省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 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建筑市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2. 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 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 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 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和“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上公示。
4. 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三、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二)作出信用承诺
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各地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六、归集公示
(一)编制目录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目录编制子系统填报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信用承诺目录事项。目录事项填报完成后,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行业系统市、县级单位通过省行业领域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报送信用承诺数据。
2.市州县信用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目录编制子系统填报本级没有对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信用承诺目录事项。目录事项填报完成后,相应的信用承诺数据通过本地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报送。
(二)公开公示
各地各有关部门除在 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外,还应统一信用承诺网上公示途径,均应推送到“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三)信息变更
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地各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今年11月底前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工作细则及格式文本,报送省信用办备案。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注重承诺运用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不良信用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严格督查考核
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和信用承诺书公示工作将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省信用办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机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