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八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协会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人。
第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本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四) 其他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